自行介入卸货受伤起争议,责任划分明权责 —— 一起挂车司机卸货受伤案的法治启示
中新在线消息(文 王丽娜)在货物运输与装卸的日常场景中,运输司机为保护自身车辆安全,自行介入卸货环节的情况偶有发生,可一旦因此受伤,责任该如何厘清?近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挂车司机卸货受伤索赔案,不仅明确了各方责任边界,更为运输从业者与雇主敲响了安全和责任的双重警钟。
一、基本案情:护车介入卸货受伤,赔偿协商陷僵局
2024年4月24日下午,挂车司机杨某受他人委托,将水泥枕木运送至目的地后,负责卸货的是雇主赵某雇佣的钩车司机黄某。杨某因担心钩机卸货时,枕木不稳定会碰撞到自己的挂车车厢,造成车辆损坏,在未获赵某、黄某邀请,也无任何义务要求其介入的情况下,自行登上车厢,试图预防意外发生。不料,黄某在操作钩机卸货过程中,不慎将站在车厢内的杨某左踝处挤伤。受伤后,杨某被赵某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足多处骨质异常、左踝关节腔积液及左踝外侧皮下软组织肿胀,医生先后三次出具诊断书,建议累计休息 30 天。杨某为治疗花费医疗费 591.6 元(其中赵某垫付 495 元),后续杨某向赵某、黄某索赔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 20382.3 元。
赵某辩称,其团队有专业装卸工,且装卸工已提示杨某远离卸货区域,杨某并非其雇佣人员,不应自行上车;黄某则认为自身无责,仅同意赔偿2000元。双方就赔偿金额与责任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要旨:过错比例定责任,法律规定明归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杨某、黄某及赵某三方对损害结果的责任划分,需结合行为过错与法律规定综合判定:
杨某的主要责任: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运输行业,应当清楚钩机卸货作业存在的机械操作风险。其为维护自身车辆利益,在无任何法定义务,也未获得卸货方许可的情况下,自行进入危险的卸货作业区域(车厢),且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观察与防范义务,是导致受伤的直接且主要原因。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杨某应承担70% 的主要责任。
黄某与赵某的责任归属:黄某作为直接操作钩机的人员,虽未邀请或默许杨某进入车厢,但在作业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杨某的危险行为,对现场安全风险存在放任心理,需承担 30% 的次要责任。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黄某与赵某之间属于个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黄某)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黄某的赔偿责任最终由赵某承担。
赔偿金额的认定:对于杨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逐一审查:医药费 591.6 元按责任比例划分,赵某需承担 177.48 元;误工费方面,因杨某提交了驾驶证、道路运输证等证据,证明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参照吉林省 2024 年度相关赔偿标准(381.99 元/天)及30天误工期限,赵某需承担3437.91元。两项费用合计3615.39元,扣除赵某已垫付的495元医药费后,最终判决赵某赔偿杨某 3120.39 元。
此外,杨某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因未提供住院证明或医嘱等有效证据,法院依法驳回了该部分诉讼请求。
三、案件启示:行为边界要守住,安全责任记心间
这起看似普通的侵权纠纷,实则蕴含着对“行为边界” 与“安全责任”的深刻诠释,为运输行业从业者、雇主及社会公众提供了三个重要启示:
对运输从业者而言:“护车”需理性,风险要预判:保护自身运输工具是合理诉求,但需把握“行为边界”。在他人负责卸货的场景中,切勿未经许可自行介入危险作业环节,应充分预判机械操作、货物搬运等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若担心车辆受损,可通过与卸货方沟通协商的方式解决,而非贸然进入危险区域,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主要责任。
对雇主而言:安全管理要到位,风险防范无遗漏:雇主作为作业活动的组织者与管理者,不仅要规范雇员的操作流程,还需对作业现场的非相关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本案中,赵某的装卸工虽提示过杨某,但未能有效阻止其上车,反映出安全管理存在疏漏。雇主应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及时制止可能引发危险的行为,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管理漏洞承担赔偿责任。
对社会公众而言:过错担责是原则,权责清晰守底线:此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了 “过错责任” 的法治原则 —— 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不得忽视他人权益与公共安全;行为人因自身过错造成损害的,需承担相应责任。这一判决既不否定公民维护自身财产的合理性,也不纵容因盲目行为导致损害后转嫁责任的做法,引导公众在日常生活与生产中,既要坚守权益底线,更要牢记安全与法律边界,共同营造权责对等、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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