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当人民群众打赢官司拿到法院判决,却因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而无法顺利拿到赔偿、欠款,执行陷入困境,法律权威受到严峻挑战。有人不惜通过“假离婚”等方式“架空”法院生效判决,不仅挑战了法律底线和司法权威,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情回顾
2022年,张某某与他人以个人名义向王某某借款,后因拖延还款被诉至法院。2024年9月,法院判决张某某等人偿还王某某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二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张某某眼看“拖住”官司无望,便动起了“歪心思”。2024年11月,张某某与其妻子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将其个人名下婚前房产无偿转移给妻子,并附加一次性给付100万元的高额“抚养费”等不合理条款。当年12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张某某仍不履行还款判决,继续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于2025年1月完成房产转移登记。后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现张某某名下房产已转移,银行卡内仅余7000余元被划扣,后法院因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后续,张某某又通过使用他人微信账号用于日常生活、缓收工资等方式逃避执行,致使判决生效后无法执行。
经审查,张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近日,丰台区检察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涉案房产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检察官释法
1.判决生效前转移财产,能否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通常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然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被执行人在诉讼中,甚至起诉前就已经开始布局谋划、转移财产。如果只追究“生效后”的行为,执行工作将陷入被动局面,严重损坏司法权威与债权人权益。
为解决这一实践难题,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2.只有小部分执行能力,能否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既包括有全部执行能力而不执行,也包括有部分执行能力而不执行的情形。可以从行为人执行能力的大小、拒不执行的金额、造成的后果等情节,综合认定是否符合“情节严重”标准。
检察官提示
诚信是立身之本,守法是处世之基。行为人通过“假离婚”等方式逃避执行,不仅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和法律权威。任何企图挑战司法权威、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公正审判。同时,若发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可及时向司法机关提供线索,共同守护司法权威。
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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