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9时30分许,青龙满族自治县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前白枣山铁矿1号竖井80水平,工人进行井下凿岩作业时,巷道突发片帮岩石脱落,造成1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24年10月14日,经县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朱杖子乡政府派员组成的青龙满族自治县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4·2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事故信息和成立调查组有关情况向县纪委监委进行了通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取工伤认定信息、火化信息、医院信息、查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处理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冒顶片帮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案件来源
2024年9月24日,县应急管理局接网络实名举报,青龙满族自治县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两起死亡瞒报事故,死者:汪某某、余某某,均为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洄水镇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青龙满族自治县事故核查调查工作机制》等文件要求,2024年9月29日,县安委办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派员组成的初步核查组,对网络举报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汪某某死亡案已于2023年全县整治矿山企业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认定为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形成《青龙满族自治县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7·17”(矿山)一般冒顶片帮瞒报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12月8日事故调查报告经县政府批复,已结案;2022年4月29日,余某某在发达矿业井下工作时被岩石砸伤,经120救护车随车医生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
核查组初步认定,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存在瞒报行为。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青龙满族自治县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达矿业),位于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某乡某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71H,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注册资本:贰仟柒佰万元整,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21日,经营范围:铁矿石磁选;铁矿石开采;铁精粉购销、非营业性爆破作业;河道清淤;片麻岩、砂石加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采矿许可证证号:C130************7184,采矿权人:青龙满族自治县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朱杖子乡前白枣山村,矿山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前白枣山铁矿,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开采矿种:铁矿,开采方式:地下开采,生产规模:28.00万吨/年,矿区面积:1.1平方公里,有限期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2年7月21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冀FM安许证字2021秦延100106号,企业名称:青龙满族自治县发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前白枣山铁矿(地下开采),主要负责人:邵某某,单位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某某乡某某村,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许可范围:铁矿地下开采,有效期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4年10月10日。
(三)签订合同情况
2021年12月26日,发达矿业将1号竖井采掘工程发包给孙某某,并签订了《采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期限自2021年12月26日至2022年12月25日。2022年7月份,因采矿证到期矿山停产,孙某某及施工队人员均已撤离至今。
(四)1号竖井施工队负责人情况
孙某某,男,56岁,汉族,承包1号竖井采掘工程负责人。住址:某某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五)死者基本信息余某某,男,汉族,612**********5852,住址: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
(六)伤者基本信息
孙启某,男,汉族,身份证号:612**********5859,,住址:陕西省某某县某某镇某某村。孙启某左腿粉碎性骨折,根据唐山市第二医院出具《住院病案》记载,孙某某于2022年4月29日住院,2022年8月24日出院,住院共计117天,其中工作日80天。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孙启某受伤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属于轻伤。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29日6时许,孙某某施工队凿岩工余某某、孙启某、余前某、余申某到发达矿业前白枣山矿山1号竖井80水平进行井下作业,均做完排险工作后,余某某、孙启某与余前某、余申某相距8米左右,进行凿岩作业。
9时30分许,余某某、孙启某在一起进行凿岩作业时,突发片帮岩石脱落将余某某掩埋;孙启某紧贴巷帮双腿(膝盖以下)被埋,致其失去意识。
(二)事故救援情况
9时30分许,余前某、余申某看见片帮岩石脱落将余某某掩埋和孙启某腿部被埋后,立即上前先将孙启某救出,抬到安全地带由余某某看护。10时许,余申某出井到职工宿舍向孙某某汇报事故情况后,先行返回事发现场。孙某某随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并立即赶往事发现场。
10时20分许,孙某某安排人员用皮卡车将孙启某送往县中医院救治,随后组织余前某、余申某及其他救援人员将压在余某某身上的岩石搬开进行救援。10时36分许,120救护车到达事发现场,10时40分许,余前某、余申某用门板将余某某抬往井上,经120救护车随车医护人员检查,余某某意识丧失,生命体征消失,心电图为直线,无生命迹象,交代病情后,10时50分许,宣布已无生还可能。
余某某,于2022年5月11日在青龙满族自治县殡葬服务中心进行火化。二、事故瞒报情况
发达矿业前白枣山铁矿1号竖井承包人孙某某接到事故报告后,10时14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但未向发达矿业和所在乡镇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孙某某瞒报事故发生情况。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余某某违反凿岩工岗位操作规程,在进入工作前,撬毛防止浮石下落工作时,不认真、不彻底,导致被片帮脱落岩石砸中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发达矿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
2.发达矿业将矿山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未督促承包方进行备案,以包代管,未将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3.发达矿业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致使员工未能熟练掌握岗位操作规程,敲帮问顶、撬毛工作不认真、不彻底;未能熟知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防范措施;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事故发生部位隐患。
四、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根据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将孙某某移送公安机关。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4人)
1.黄某某,时任发达矿业主要负责人(矿长),负责全面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张某某,时任发达矿业副矿长,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孙某某,2022年承包发达矿业1号竖井采掘工程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上报事故,对事故瞒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樊某某,时任发达矿业安全科科长,负责发达矿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由发达矿业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2家)
1.发达矿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将矿山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以包代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和瞒报行为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因孙某某个人承包发达矿业1号竖井采掘工程,瞒报了事故发生情况。
处理建议:对孙某某个人瞒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关注我们:请关注一下我们的微信公众号:扫描二维码
,公众号:zxzx-wang版权声明:本文为转载文章,上传者: 中新在线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