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女子已到退休年龄,与一公司签劳动合同,月薪1.2万元,被欠薪后多次追讨未果,仲裁不受理,法院判了

2026-11-07 09:44  评论 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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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南日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还能与公司建立用工关系?
超龄劳动者提供劳动后
公司能否以“已经超龄”为由拒发工资?
近日
厦门湖里法院审理的一起
超龄劳动者欠薪纠纷
给出明确答案:
超龄并不当然否定用工关系的成立
老年人的劳动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叶女士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领取退休金,也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25年3月,她与湖里区一家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担任后台运维岗位,合同期3年,月工资12000元。
公司在2025年4月、5月正常向叶女士发放劳动报酬,交易摘要均记载为“工资”,也为她缴纳了社保。但从当年6月起,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她多次催讨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以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随后,叶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25年6月至9月16日期间工资共42000元。
法院查明
叶女士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仍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她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公司也曾按月支付工资、缴纳社保;其工作内容由公司实际经营人安排,需要接受公司管理,所从事的工作也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
经审理
湖里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劳动关系,公司拖欠工资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该公司向叶女士支付工资42000元。随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最终
厦门中院二审认定:
本案案由应为“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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